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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 税委会[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24
【实施时间】 2011-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3号)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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