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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01-18
【实施时间】 2011-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的函

  (环办函[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为有序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和换发工作,依法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现就我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开展延续和换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延续申请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我部提出延续申请。申请时,应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提交至少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监测报告及持证期间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等文件,同时还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中进行网上申报。

  

  (二)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内容应包括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辐射环境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及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等。

  

  (三)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持证单位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帐,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等工作。

  

  二、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审查

  

  (一)我部受理延续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交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进行技术审评;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材料。

  

  (二)持证单位在申领许可证时有需要继续完善的事项,或在持证期间发生辐射事故,或受到整改或处罚决定等情况的,我部将在审查期间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并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对许可证换发工作进行审议。

  

  (三)审查合格的,我部通知持证单位交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通知持证单位交回原许可证,且原许可证自动失效。

  

  三、请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辖区内2011年需要延续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统计,并说明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及原因。请各站于2011年2月1日前按附件二表格要求填写,将统计结果报送我部辐射安全管理司。

  

  附件: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2011年许可证延续单位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受理文号:

  

单位名称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单位电话

 

证件类型

 

号 码

 

种类和范围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 话

 

附 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监测报告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其他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2份,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2.监测报告包括延期当年的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环境监测。

  

  附件二:

  2011年许可证延续单位情况汇总表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序号

单 位 名 称

许可证号

有效期至

(年月日)

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召开专家审查会议

备注

 

 

 

 

 

 

 

 

 

 

 

 

 

 

 

 

 

 

 

 

 

 

 

 

 

 

 

 

 

 

 

 

 

 

 

 



  注:*如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填写“是”,并在备注栏里说明理由,否则填写“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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