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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精[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1-14
【实施时间】 2011-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0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表彰2008-2010年度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表彰2008-2010年度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建精[20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国资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园管理中心,天津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建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

  

  2008年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各基层单位结合实际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广大青年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加强,行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为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续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决定于2011年4月底前,表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08-2010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青年文明号评定办法的调整

  

  2009年底,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根据“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有关要求,对全国青年文明号评定办法进行了调整:实行届次评定,周期为2年,逢双年度组织评选;实行创建报备制度,评选届期之初,组委会成员单位报拟参创单位名单,并实行编码报备管理;实行比例控制,曾获得过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再申报单位占本届次评定总量的60%-70%,初次申报单位占本届次评定总量的30%-40%且原则上不超过本行业上一届次省级青年文明号数量的10%。

  

  二、评选周期及参评资格

  

  (一)评选周期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每两年评定一次全国青年文明号,2008-2009年度因故未评选,本次评定为2008-2010年度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

  

  (二)参评资格

  

  被推荐的青年集体应为往届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或2009年12月31日前新命名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

  

  三、评选标准及推荐名额

  

  (一)评选标准

  

  被推荐的青年集体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35周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至少有一位负责同志年龄不超过35周岁;该集体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指导性,从业人员均能优质服务、文明从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

  

  (二)推荐名额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推荐名额见附件1。

  

  四、评选方式及步骤

  

  (一)评选方式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团省(区、市)委组织评选推荐工作。按照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标准和分配名额,坚持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的方式。

  

  (二)评选步骤

  

  申报的基层青年集体,按要求填写《申报表》(附件2),附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逐级进行申报,并于申报之日起,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级团委,对基层青年集体进行逐级审核选拔。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团省(区、市)委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有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明办。北京市、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推荐工作由市建委牵头组织。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候选单位名单并报送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候选单位名单在中国青年报、中国建设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集中公示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共青团中央发文表彰。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推动创建活动不断深入。

  

  (二)在组织推荐工作中,要按程序推荐,坚持优中选优,同等条件优先推荐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窗口服务行业,推荐的青年文明号集体要体现先进性、示范性和行业代表性。

  

  (三)为确保评选表彰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以下有关材料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明办。逾期未报,视同放弃。

  

  1、全国青年文明号推荐报告、《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1式3份)、先进事迹材料(3000字,1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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