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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科[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1-14
【实施时间】 2011-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工信部科[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要求,结合《商务部 外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知识产权局 新闻办关于开展打击对非洲出口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专项治理的通知》(商贸函[2010]1041号)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就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增强生产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和质量信誉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进一步增强我国产品竞争力,树立良好的国际质量信誉形象。

  

  二、 近期重点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地方工商、质检、公安、商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的合作,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配合执法部门积极开展查处制假售假企业等治理整顿活动。对执法部门提请认定的涉嫌假冒伪劣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要及时组织做好认定工作。

  

  (二)在出口商品主产区和重点企业,地方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集中开展现场普法教育、培训等多种活动,引导企业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提高企业质量信誉。

  

  (三)地方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密切与地方质检部门的合作,通过签署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合作协议等方式,建立地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引导辖区内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诚信体系,推动企业切实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高辖区内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福建等对非出口商品主产区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对非洲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做出质量承诺,保证杜绝制假售假及对非洲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同时,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企业兑现承诺。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1年1月):按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治理行动。

  

  (二)实施阶段(2011年1-2月):按本通知及具体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三)总结阶段(2011年3月初):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于2011年3月15日前报部(科技司)。

  

  (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安平 010-68205252)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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