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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格建立黑火药流向登记制度 所有黑火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建立生产经营全过程流向登记制度。从原材料采购到入库、从原材料分发到生产流转、从半成品中转到成品入库储存、从成品销售出库到装车运输等诸环节和全过程,均必须进行流向登记,登记台帐必须有详细品名、数量和交接人签名。 (四)严格实行黑火药销售购销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销售黑火药,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严禁将黑火药销售给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销售、购买烟火药及其半成品。黑火药原则上不得跨省际长距离运输。省内跨地区或相邻省短途采购运输的,应凭购销合同到所在地和采购地设区市安监部门进行流向登记备案。 (五)科学管理制定黑火药产能平衡规划 黑火药原则上应由设区市规划产销平衡。但在健全完善黑火药产能平衡规划的这一过渡阶段中,各地应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要根据当地实际认真调研摸底,确保制定出的《黑火药产能平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符合本地实际,既符合本质安全的总体要求和优化布局,又能实现本地烟火药(黑火药)的产能平衡;二是各地制定的《规划》应经设区市安监局审核后,上报省安监局审准;三是凡需新增黑火药生产企业或生产线的,必须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审准后的许可《规划》组织实施,严禁尚未通过省安监局审准企业即开工投入建设。凡违反规定要求擅自新建或新增黑火药生产企业或生产线的,一律不予许可并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黑火药生产企业/线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1、根据情况在c、d两栏中选一栏打√; 2、是黑火药生产线的不需填g栏; 3、本地有单独设置的亮珠生产企业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该企业基本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