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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拓展提升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在全市保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集聚辐射功能及示范带动效应,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6号)精神,现就拓展提升我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纳入长远发展规划 (一)编制发展规划。杭州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试基办)要编制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作为全市“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市)政府与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发展任务切实纳入各自的“十二五”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把国家级试点和基地作为本地区、本行业加快发展的战略支撑和落实“十二五”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做到科学发展、引领发展、转型发展、集聚发展;要认真分解落实本地区、本行业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发展任务,确保其与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发展要求紧密结合、互相支撑,发挥其引领科技发展、助推产业提升、优化社会管理的作用。 (二)优化空间布局。要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把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空间布局纳入全市产业布局规划,并根据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空间布局,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发挥其产业集聚效益和规模效益;要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特色和优势,按照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要求,预留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拓展区的发展空间。对已认定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拓展区,规划部门应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和发展要求,做好公共设施配套工作。 二、推动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开发建设 (三)加大政府投入。凡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或推荐申报为省重点项目。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遇到拆迁安置问题的,优先给予解决。省下达给杭州市的农转用年度指标,切出10%作为专项指标用于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指标分配计划报市试基办备案。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所在区、县(市)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等专项扶持资金向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倾斜,安排给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年度专项扶持资金总额的30%。 (四)实行集约发展。鼓励国家级试点和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其适度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同时,对不符合节约集约发展要求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试基办和相关区、县(市)政府,根据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发展要求,以及国家相关管理规范和审批程序,报相关规划批准机构申请调整。 (五)鼓励企业参与。积极探索运用移交(bt)、建设-经营-移交(bot)、转让-经营-移交(tot)等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及其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的建设。 三、加大对入驻国家级试点和基地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六)加强税收扶持。 1.给予奖励性补助。对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新设立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其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地方税收,可按比例予以奖励性补助;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3年内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比例予以奖励性补助。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自建园区出租(自批准为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并投入使用时起)、或企业将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自有物业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或企业在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发展成特色区块,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前3年免收、后2年减半收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企业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套科研经费等可列入成本,科研创新经费、设备折旧费和职工培训费等可按相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免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