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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引领研发创新。着力引导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产业结构向高端调整和发展,重点扶持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的自主创新和高端示范项目。推动优质科技资源集中,对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新申报成为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或单位,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每新申报成功一项再奖励100万元。优先考虑将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的企业列入我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发展计划、“瞪羚计划”和“雏鹰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 (八)推进多渠道融资。支持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入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参与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引导市、区各级相关产业基金、创投基金支持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重大项目建设,并将支持情况作为对产业基金、创投基金年度评价的依据之一。 (九)鼓励吸引人才。鼓励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吸纳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创业,并对其初创企业给予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企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享受我市有关人才落户、社保、购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优化配置环境容量资源。实施国家级试点和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项目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项目准入门槛,鼓励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低排放、低污染的企业进入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发展;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国家级试点和基地项目的排污总量通过排污权交易实施调配,并在项目所在区、县(市)范围内削减平衡。 四、构建产业基地协作和利益共享机制 (十一)实行联合招商。市外经贸局、经合办应会同市试基办、相关部门及各相关区、县(市)建立全市产业基地发展网络平台,完善产业基地招商引资项目库,对外统一发布招商信息,对内共享信息资源;以产业基地招商引资项目库为基础,按年度编制产业基地重点招商项目计划,把产业基地招商作为全市对外招商引资和对内经济协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可按照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十二)建设公共平台。鼓励建设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并支持其跨单位整合、跨园区共享、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对产业基地建设面向全市的公共服务平台,经基地管理机构申请并报经市试基办审核批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补助金额为平台建设实际总投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平台建成运营后,对运营支出大于收入的平台运营单位,经产业基地申请并经市试基办评估其使用效益后,给予运营维护补贴,年补贴金额为平台运营收支实际差额的20%-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其他 本意见涉及的资金支出,在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