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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字[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21
【实施时间】 2011-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城建系统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城建系统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宜府字[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0年,全市城市建设系统各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围绕“止后移、争进位、站前列”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深入开展“城市建设三年大会战”,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市经济社会赶超发展作出了贡献。为表彰先进,推动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授予上高县、袁州区、高安市“2010年度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授予丰城市、靖安县、樟树市、万载县“2010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进年活动先进县(市、区)” 荣誉称号;

  授予市房管局、宜丰县、上高县、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2010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荣誉称号;

  授予万载县、丰城市(新城区)、靖安县、樟树市“2010年度市容环境暗访评比先进县市” 荣誉称号;

  授予樟树市、丰城市(老城区)、上高县、高安市“2010年度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工作先进县市” 荣誉称号;

  授予丰城市、奉新县、铜鼓县“2010年度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县市” 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扬奋发有为、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在我市全面推进城镇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再立新功,为加快宜春科学发展、进位赶超,谱写“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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