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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21
【实施时间】 2011-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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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同时赋予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10项法定职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和依法行政能否得到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将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相关单位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监督检查职责,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适当等情形要依法予以处理;对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合法、公正、程序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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