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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1-20
【实施时间】 2011-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1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1〕8号)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是推进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石棉粉尘危害的严重性,增强抓好石棉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摸清现状,加强监管

  各市安监局要在前段工作基础上对辖区内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企业的分布、数量、规模,以及石棉粉尘人员接触、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发放、职业健康体检、石棉粉尘检测等情况,切实掌握石棉粉尘危害现状。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加大粉尘危害治理投入,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护设备设施,真正落实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时限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认真总结,按时上报

  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自即日起至2011年底结束。各地治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拟关闭企业名单于2011年12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连同电子版报省局职业健康处。

  联 系 人:陈明

  传真电话:0531-81792275

  电子邮箱:sdsajjzyjkc@126.com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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