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调整 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由原每月400元调整为490元。 二、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1、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调整后,按相应比例调整新增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由原每月225元调整为275元。 2、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调整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按每月275元标准扣除。 三、执行时间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方案。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