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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采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7
【实施时间】 2011-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2012年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2012年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1〕3号)


  

  省级各单位、各定点饭店: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培训采购行为,控制和精简会议,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号)精神,决定对2011-2012年度省级单位的各类会议、培训继续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包括在杭和杭外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省内召开或承办的各类会议、培训,均应纳入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范围,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定点饭店、酒店、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以下统称定点饭店)举办。

  

  中央和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培训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定点饭店及价格

  本期会议培训定点饭店由省、市、县三级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并共享采购结果。在杭和杭外的各定点饭店具体名单、价格等相关信息可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会议培训”栏目查阅。

  

  经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的价格、折扣率分别为最高限价和最高折扣率,采购单位可根据浙委办〔2008〕5号文件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批准的会议类型,或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43号)规定的培训费开支标准,结合会议培训的实际情况,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系统”与定点饭店进一步协商确定客房、会议室、餐饮等服务的最终成交价格。

  

  三、协议有效期

  

  本期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的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四、定点饭店的选择

  

  协议有效期内,采购单位可根据会议培训的类别、规模、经费等要求,综合比较定点饭店的报价、地理位置、场地条件、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择优确定承办本单位会议培训的定点饭店。

  

  采购单位可以优先选择本部门、本系统所属的定点饭店举办会议培训。如本部门、本系统所属的饭店(包括酒店、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学校等机构)未纳入本次定点饭店范围的,由该饭店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其收费标准低于或不超过同类定点饭店报价,经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及纳入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系统”管理后,可以承接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议培训,但不得承办其他采购单位的会议培训。

  

  五、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实施程序

  

  采购单位应当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按照“节约、适用”的原则选择会议培训定点饭店,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办理定点采购手续。具体采购程序仍按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单位2008年度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的工作要求

  

  1.采购单位应按照浙委办〔2008〕5号文件的规定,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培训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报批程序,以有效控制会议培训的数量、规模,压缩会议日程,提高会议培训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2.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议培训实施定点管理。省级会议培训应根据会议类别选择省内相应的具有该类会议培训承办资格的定点饭店;如承办中央部门或单位的有关会议,应按规定选择具有“中央会议定点资格”的在浙定点饭店(具体名单及信息见“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或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承办类型为“中央定点”的饭店)。采购单位不得超类别选择定点饭店,或擅自在非定点饭店中举办会议培训,否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的会议培训费用。

  

  3.定点饭店应按照投标文件或协议、合同承诺的各项条款履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优惠价格及服务,并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水平。定点有效期间不得变相提高住宿、会议室和其他服务价格及餐饮折扣,不得以各种理由或无故拒接采购单位的会议培训,不得擅自超范围或标准承接其他类别的会议培训,否则一经查实,可取消其定点饭店资格。

  

  4.采购单位应对定点饭店提供的服务做出合理评价,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行为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采购单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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