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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1-16
【实施时间】 2011-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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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主要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奖励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开展;将推荐人选在工作单位公示;逐级推荐上报;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对拟奖对象按规定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开展行政表彰奖励的,可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二)申请开展部门奖励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并由申办部门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开展。

  

  (三)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将有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初审意见,并牵头召开奖励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实行集中审核,按批次定期集中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今后省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门上报的表彰奖励项目申请。

  

  (四)申请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表彰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五)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需要即时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办法审批。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送省政府办公厅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指导。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及时拟定行政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项目审核、对象审核,指导和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厅级以上单位、厅级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行政表彰奖励评选。确需参加的,须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推荐对象上报。凡受到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度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表彰奖励。

  

  (三)落实经费保障。对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一等功人员,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奖励经费;省人民政府给予其他奖励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部门奖励经费按规定的标准,从部门经费中解决。对公务员实施奖励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规定以及有关标准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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