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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综[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14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2011〕2号)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物价局,省建设厅: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收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建建〔2009〕25号)规定,同意收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其中: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费的执收单位为省级及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操作技能考试费的执收单位为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鉴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工作由省级及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同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费按照省与设区市(义乌市)5:5的比例分成。

  

  四、省级及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五、省级及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及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考虑。

  

  六、省级及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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