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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十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4
【实施时间】 2011-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市直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合格单位的决定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市直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合格单位的决定

  (十政发〔2011〕3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2010年,市直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积极履行单位职责,充分发挥责任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较好地完成了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为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推动全市人口和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授予市纪委(监察局)等11个单位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市委组织部等23个单位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合格单位”荣誉称号。

  经综合考评,决定授予市人防办等11个单位2009-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市委办(610办)等67个单位2009-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合格单位”荣誉称号。同时,按照市政府〔2009〕43号常务会议纪要规定,对获得2009-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合格单位”的78个市直单位的干部职工各奖励一个月工资,经费由被奖励单位自筹。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乘势而上,争取更大的成绩。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找准差距,再添措施,开拓创新,迎头赶上,努力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平衡发展和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和计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这一主线,继续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突出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开创我市人口和计生工作新局面,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表彰单位名单

  


  一、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合格单位”

  (一)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共11个)

  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农办、市编办、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管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

  (二)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合格单位”(共23个)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综治办)、市委党校、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法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扶贫办、市广电局、市广播电视台

  

  二、2009-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合格单位”

  (一)2009-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共11个)

  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口岸办、市移民局、市农机局、市供销社、市建管处、市一中、市实验中学

  (二)2009-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合格单位”(67个)

  市委办(610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党派办)、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市委台办、市直机关工委、市信访局、市老干部局、市委农办、市国家安全局、市编办、市文明办、市委党校、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侨联、市工商联、市红十字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市驻深办、市物价局、市扶贫办、市广电局、市畜牧局、市蔬菜办、市南水北调办、市城投公司、市园林局、市房管局、市老龄办、市环卫处、市人民公园管理处、市城监支队、市养老保险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市博物馆、市路灯管理处、市东风高级中学、市计算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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