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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蒙字[20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01-12
【实施时间】 2011-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内蒙古中益仁堂中医皮肤病医院并进行执业登记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内蒙古中益仁堂中医皮肤病医院并进行执业登记的批复

  (内卫蒙字〔2011〕44号)


  

  呼和浩特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张志英申办中医皮肤病医院的报告》收悉。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要求和规定,通过对《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报告》和内蒙古中益仁堂中医皮肤病医院申请执业登记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5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评分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在进行审批前公示无异议后,我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实地检查评估验收。根据评估验收结果和有关要求,同意设置内蒙古中益仁堂中医皮肤病医院,并按照以下事项进行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名称:内蒙古中益仁堂中医皮肤病医院

  

  2.医疗机构执业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宇街

  

  3.医疗机构类别:中医专科医院

  

  4.医疗机构经营形式: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5.医疗机构核定床位:20张

  

  6.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医内科、皮肤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感染科,激光科、变态反应室、药物倒膜室、理疗室,药剂科、煎药室、检验科、功能科

  

  7.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

  

  8.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张志英

  

  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得以科室出租、承包或委托管理等形式或方式,擅自转让或允许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时,根据属地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请你局对其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日常工作进行监管。鉴于医院为初期开诊,同意试运行一年。

  

  特此批复。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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