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1
【实施时间】 2011-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4. 应急救援器械及物资的储备和调用。省、市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和各区域分中心要建立全省和区域两级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数据库,明确装备和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装备和物资拥有单位应加强装备的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应急物资储备充足,同时确保装备和物资数据库实时动态更新。

  

  5. 信息、通讯保障。加强省、市路警指挥中心联动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制定和完善高速公路信息化标准体系,规范高速公路各运营主体的信息、通信系统建设,打通断点,逐步实现全省高速公路视频、语音、基础数据的跨区域互联互通和跨部门联动共享,保障联动单位之间信息畅通。完善面向公众的高速公路应急信息发布环节,明确应急信息报送发布机制和审核程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及高速公路沿线可变电子情报板等途径,及时发布恶劣天气信息预警和路况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主管单位在接到有关联动单位的通知后,应立即发布信息。

  

  六、评估与考评

  

  实行联动处置评估制度。每次应急联动处置结束后,参与处置的联动单位应向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联动处置情况。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应定期对联动处置指挥调度、安全保障等情况进行评估。

  

  省、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应将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工作纳入年度考评内容。对在应急处置中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造成长时间交通堵塞、引发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