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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11
【实施时间】 2011-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六、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实行淘汰,取消称号。集聚区的培育和发展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服务业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鼓励。

  

  七、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全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规划指导、协调管理、认定考核等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具体认定和考核办法;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能要求,各司其职,具体负责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推进本地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和认定申报工作。

  

  八、本意见涉及的税收地方留成奖励补助部分,市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九、本意见涉及到的奖励资金,列入市级和集聚区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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