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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闽国土资综[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1-11
【实施时间】 2011-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1〕7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管委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办理。

  

  一、土地用途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225号)进行规范,统一填写二级地类并加括号注明具体含义,如:属邮政储蓄银行办公楼用地,统一规范为“商务金融用地(企业办公)”;属营业场所用地,规范为“商务金融用地(营业厅)”。

  

  二、为保证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中土地评估的顺利开展,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其系统内部分土地或房屋拟划分或租赁给邮政储蓄银行的宗地(清单详见附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可给予以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土地使用人及土地划拨(或出让)性质不改变。涉及分割拟作为邮政储蓄银行的宗地,在土地证书“记事”栏中注明“该宗地列为改制后的邮政储蓄银行用地”。

  

  三、1982年5月之前邮政部门使用的土地,因邮政企业历史沿革和机构体制变革等原因,权源资料缺失,但现在四至清楚、无权属纠纷的,申请人应提交邮电分营时土地房产分割协议、当地居(村)委会土地来源证明和权属演变书面报告以及法律责任具结书等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可依照土地登记程序,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附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73号)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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