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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杭卫发[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1-10
【实施时间】 2011-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处方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处方管理的通知

  (杭卫发〔2011〕9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直属医院,部队、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民营中医医疗机构:

  为加强中药处方管理,坚持合理用药,提高中药疗效,有效控制中药饮片“大处方”、“大膏方”等问题,杜绝开方提成,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保障患者利益和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中药饮片处方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中药饮片处方书写质量管理

  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做到中药饮片处方的内容、项目齐全,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中药名称、用法、用量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包煎、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注明;诊断和治疗必须体现辩证论治。

  二、加强中药饮片合理用药管理

  中医人员要积极参与“读名著、学经典、背经方、做临床”活动,医师开据处方时,应当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体现辩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倡导使用经方、验方,合理使用中药饮片。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方剂,每贴的用药一般控制在18味以内,价格控制在40元以内;严格掌握稀贵药材的使用指征;对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肾功能衰竭等医保规定病种的治疗方剂可适当放宽,原则上每贴处方不得超过50元,各类处方特别是膏方开据时需在病历上写明并对患者知情告知。

  三、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均应成立处方点评组织,点评小组应由单位分管领导、医务管理、药剂部门共同组成,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对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四、加强监督管理

  依据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形成合力,协调工商、医保、药监等部门共同做好我市中医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坚持“扶持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处方管理督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开方提成行为的发生,对查实的中药饮片销售与医生个人经济利益相挂钩的人和事要进行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处方资格;对不积极整改,并且唆使纵容医师开“大处方”或“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恶劣的予以延缓、暂停校验;要督促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机构的内涵建设,规范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五、建立督导通报制度

  为建立中药饮片处方管理长效机制,市卫生局将定期、不定期对中医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处方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对经多次督导,整改力度不大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中药饮片处方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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