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十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发[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10
【实施时间】 2011-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各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地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投资中心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桥梁纽带的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进一步健立健全政策约束与激励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湖北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产业规范发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业发展。提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高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运用价格杠杆等经济手段,提高落后产能企业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促使落后产能尽快淘汰。对落后产能用电坚决实行差别电价,严格实行资源和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检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和暂停对该地项目的环评、核准与审批,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企业(生产线)关闭工作验收。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其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对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其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其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继续执行和完善“以奖代补”政策,引导和鼓励各地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实效。

  (五)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地要指导关停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及就业问题。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认真完善和落实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坚决避免大规模失业,防止激化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六)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和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

  (一)加强宣传和引导。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积极宣传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各有关县市区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公示、公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落后工艺设备名单以及淘汰时限和总体进展情况,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三)建立机制和加强交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跟踪检查督办机制,与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相结合,加强执法监督,严格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问责制;同时要加强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和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深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告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对各地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任务完成好的地区、单位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

  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要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十堰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