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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榆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榆政办发[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1-07
【实施时间】 2008-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外部或者市政公用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布幔、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设置规划,位置适当,设置形式与街景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第五条  各级城建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榆林市城市建设局负责榆林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部门,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会同市城市建设局制定榆林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各级工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部门,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榆林城区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监督和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同城建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榆林城区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  规划部门会同城建部门编制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景观效果和通视效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或者场所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妨碍交通视距和通行,破坏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部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城建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规定,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等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由城建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设置人。

  招标、拍卖的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持相关证件向城建部门提出申请,参与投标、竞买活动,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一条  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等非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与场地、设施、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的承包或租赁合同,并持相关证件、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文件,向城建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核批准,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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