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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基二[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7
【实施时间】 2011-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教基二[2011]1号)


  

  各区县教委:

  

  为贯彻落实好《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10〕1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依法享受教育的权利,维护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就《办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学和借读。转学、借读一般应在开学前后一周办理。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学的,由区县教委办理。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高中学校接受外省市学生借读申请的,由学校根据本市有关班额规定及学生实际水平,决定是否接收其借读。

  

  二、关于休学、复学。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为学生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由区县教委办理。

  

  三、关于退学。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退学情形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并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可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委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四、关于享受送教上门特殊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各区县教委要将接受送教上门特殊教育学生的学籍统一纳入所辖正规特殊教育机构,并参照《办法》和市教委《关于修改制发北京市中、小学生毕(结、肄)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基〔2008〕6号)精神实施管理。

  

  五、关于转学学生电子学籍的管理办法,按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转学电子学籍转移流程》(见附件)办理。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转学电子学籍转移流程

  


  一、学生符合转学条件、申请转学的,由转出校在确认相关证明材料后,从学校cmis系统中打印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校联系,转入校审核同意并签章后,返回转出校确认。

  二、转出校在接到转入校的确认接受信息后,在cmis系统中对该学生进行转学预处理,处理后相关数据(学生标示,姓名,转出校,转入校,转出信息等)自动上报到市、区级电子学籍业务管理系统。

  三、转出校所在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登陆电子学籍业务管理系统,可以浏览当前本区转出学生相关数据。转出校应及时将学生转学情况报告所在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不作处理,视为默认同意转学,转学预处理信息将自动回复至转出校,转出校可继续办理后续电子学籍转移手续。

  四、转出校在cmis系统中做正式转学处理,打印转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做学生离校刷卡。处理完成后该生学籍状态为不在学学生,学籍异动类型为转出,同时该转出操作自动上报市、区级电子学籍业务管理系统。

  五、学生持学生卡及转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转入校报到,并刷卡入学,刷卡时将自动校验转入校的名称,符合后方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六、转入校在做刷卡入学后,根据该生学生卡中的学生标示号(教育id号),从市、区级电子学籍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获取该学生的历史电子学籍数据,下载后自动存储到相应位置。

  七、学生完整的电子学籍档案(含历史数据)在转入校建立完成后,只能更正基本信息,历史记录中的成绩、评语等无法更改。

  八、转入校应及时将学生转学情况在所在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备案。转入校所在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学籍业务管理系统,浏览当前本区转入学生信息,转学手续正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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