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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1-05
【实施时间】 2008-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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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购买安置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安置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安置房的,应按规定补交有限产权部分涉及的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项目拆迁人)应加强对安置房的管理,规范安置房安置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安置房。

  


  第二十三条  剩余的安置房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为周转房。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将安置房作为商品房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或部门违规处置安置房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购安置房的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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