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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价行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07
【实施时间】 2011-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剑桥第一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剑桥第一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行发〔2011〕3号)


  

  哈尔滨市剑桥第一中学校:

  

  你校《关于学生住宿费、通勤费及外教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哈剑一发〔2010〕12号)收悉。鉴于市物价局哈价行发〔2009〕56号、〔2010〕6号文件试行期已满的实际情况,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价联字〔2005〕53号)以及省外国专家局(黑外专发〔2009〕13号)文件规定,现就你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学生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元。

  

  2、学生通勤费每生每年1000元。

  

  3、外教费每生每年1000元。

  

  二、上述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在实施收费前需到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三、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一个月申报。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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