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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农字[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6
【实施时间】 2011-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资金安排

  

  (1)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培训

  

  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每旗县管理经办人员(包括卫生局、财政局、合管办等)7人,每苏木乡镇管理经办人员2人,培训5天。每人每天120元。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每旗县定点医疗机构按3个计,每机构4人;每苏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机构3人。培训4天,每人每天80元。

  

  (2)新农合门诊统筹改革培训

  

  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每旗县管理经办人员(包括卫生局、合管办等)7人,每苏木乡镇管理经办人员2人。培训4天,每人每天120元。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每旗县定点医疗机构按3个计,每机构4人;苏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机构3人。培训3天,每人每天80元。

  

  四、项目执行时间

  

  各地务必在2011年6月底以前完成各项培训工作,接受自治区卫生厅检查评估。新农合信息化建设项目2011年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1.自治区卫生厅和盟市卫生局建立由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参与的技术指导小组定期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2.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监督管理和总体评估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各盟市卫生局要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报告。

  

  3.项目实施中期和末期,卫生部、自治区卫生厅将对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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