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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完善培训对象实名制管理。各市、各主管部门要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培训台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账,明确农民工个人信息、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起止时间、获证情况和培训后的就业状况等。建立培训学员信息库。农民工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账作为项目管理和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的基本依据。 (十六)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发证和技能鉴定制度。对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认真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初次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七)加强基础统计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将农民工培训信息化建设纳入全省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规划中,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高效、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每半年报送省农民工办。 六、鼓励企业参与培训 (十八)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十九)落实企业培训资金。制定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的办法,按照“就业一人、补贴一人”的原则,对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组织农民工到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完善统筹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项目。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本地区培训资源统筹,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多元投入机制。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县域内就地就近就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十一)强化市县政府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将农民工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区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充实和增加必要的工作力量和经费,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民工培训工作队伍,对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及时将本地、本部门实施办法和实施情况报告省农民工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