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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财字[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1-05
【实施时间】 2011-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向银行贷款申请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向银行贷款申请的复函

  (内卫财字〔2011〕9号)


  

  内蒙古医院:

  你院“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向银行贷款的申请”(内医院字〔2010〕第116号)收悉。关于你院新建门诊综合楼和住院楼b座建设项目由医院向银行贷款4.7亿元的申请事项,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你院新建门诊综合楼和住院楼b座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对于医院的基本建设是一次难得的机会,由于国家投资有限,按照目前的投资计划,需要医院自筹部分资金解决建设经费。自治区卫生厅同意你院向银行贷款4.7亿元的申请,以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同时,希望你院按照少贷款、多争取政府投资的原则,积极协调,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在该项目上增加投资,尽量减少贷款金额,降低还贷风险。

  

  特此批复。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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