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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蒙字[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3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成立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分院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成立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分院的批复

  (内卫蒙字〔2011〕1号)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成立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分院的请示》(乌卫字〔2010〕19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同意设立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分院,并在实际中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要充分保持和发挥蒙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院蒙中医药占主体。在医院配置中,尽快达到蒙医中医科室占全院临床科室的75%以上,设置一定数量的一级科室和蒙医中医特色专科专病门诊;在专业人员配置中,蒙中医药人员要达到60%以上;并配备蒙医中医医疗设备和现代化的高科技诊疗设备,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

  

  二、关于你局将乌兰察布市第二中心医院改制为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分院的意向,应先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注销乌兰察布市第二中心医院的申请获批准后,才能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要求提交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分院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执业登记。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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