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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减少遭受地震灾害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抢险、抢修、救护、医疗、防疫、通信等各类队伍。 本办法所称调用是指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动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的应急救援队。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对地震灾害的抢救、抢修、抢通、防控和消除危害等应急行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组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级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中职责分工,依法组建具有本部门、本单位专业特色的应急救援队。 各企业要依法组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救护、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 各应急救援队的主管人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为其配齐救援装备、设备;在培训、训练、演练中要增加有关地震抢险救援的方法和技能,做到“一队多用,一专多能”;要为队员购买人身保险。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将各自应急救援队的基本情况、专长、抢险救援能力、队伍名称、队伍所在地址和通信联络等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各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和信息,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每年12月10日前,各应急救援队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送本年度变化情况;以确保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随时掌握各队的真实、准确信息。 第五条 为应对地震灾害紧急调用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省或支援外省地震应急救援和抗震救灾工作。 (一)当本省发生5.5-5.9级地震灾害后,灾区的市辖区内各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按照本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命令,立即赶赴灾区现场,开展地震应急救援行动。 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需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调用有关应急救援队进行支援。 (二)当本省发生6-6.9级地震灾害或邻省发生地震致使我省遭受破坏时,灾区的各应急救援队要立即全力投入抢险救援行动;按照边行动、边报告的原则,向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队出动力量和所在的抢险救援现场情况。 灾区以外的省内各应急救援队要迅速作好参与救援准备;在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命令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立即派出应急救援队迅速赶赴地震灾区。 (三)当本省发生7级以上地震灾害后,全省各应急救援队应立即赶赴灾区,按照先行动、后报告的原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自主管部门、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行政区出动的救援力量和救援能力。 灾区的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就近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灾区以外的各应急救援队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和部署,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四)当省外发生7级以上地震灾害后,全省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派遣命令,实施支援行动;到达灾区后服从国务院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并服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管理。 第六条 到达地震灾区的各应急救援队,要向负责处置本次地震灾害事件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领受任务,服从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服从应急救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管理。 应急救援应坚持“救人第一、安全救援、科学救援”的原则。对次生灾害应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蔓延扩大,并尽快消除危害;尽快抢修、抢通各种生命线设施及设备功能,确保畅通。 第七条 当完成一个场点的应急救援任务后,应急救援队要向原下达任务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如有新的命令或任务,要尽快转场实施应急救援。 各应急救援队完成在地震灾区所承担的应急救援任务后,要向负责处置本次地震灾害事件的和原派出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撤离,批准后,方可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