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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立交桥匝道相邻非公路交通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80米。 第三十四条 收费广场及防护栏外侧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标准: (一)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在收费棚内的收费安全岛即收费票亭前后,形式为双立柱内打光双面灯箱式,载面面积不大于1.4×2米。设置数量可根据公路收费棚内收费安全岛数量而定。 (二)收费广场防护栏外侧,非公路交通标志形式为普通单面外灯光立牌,形状为长方形或正方形。 (三)非公路交通标志载面宽度为5米,其下边缘距路面垂直高度为1.5米,其载面长度因地制宜确定。 (四)非公路交通标志载面与公路走向平行,整齐设置。 (五)非公路交通标志单向间距为1.5米。 第三十五条 跨线桥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标准: (一)非公路交通标志为长方形单面标志,载面面积因跨线桥长度、角度、高度等确定,其载面宽度为4米~6米。 (二)非公路交通标志及附属设施最低处不得低于跨线桥下沿口。 (三)跨线桥上设置的非公路交通标志,应当着重文字公益广告,不得制作复杂图案。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标准: (一)进出服务区通道右侧护栏外可设置一块单面非公路交通标志,采用t型立柱或多立柱形式,形状为长方形,载面面积为30平方米~50平方米。 (二)在服务区的主要建筑物上设置单面外灯光非公路交通标志,形状为长方形或正方形,应当征求经营者的意见。 (三)停车广场内可设置灯箱或者其他形式的现场广告。 (四)加油站内可设置小型灯箱广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包括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施工过程中以及设置后的监督检查,防止被许可人擅自改变定点位置或擅自延期设置等,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对影响公路行车安全、非法设置的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行为要及时制止,立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申请人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标志设置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责令停工,待改正后方可重新施工。 非公路交通标志安装前及施工完毕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基础和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巡查,发现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路行车安全或有碍公路形象的非公路交通标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通知设置者及时修复加固,紧急情况下应当先行处置;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公路管理机构报请省交通运输厅注销许可,限期拆除。 第四十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对标志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清洁和保养。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标志设施,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造成标志设施损坏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拆除,确保安全和整洁。 在遇有恶劣天气及其他自然灾害预报时,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者必须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确保标志和公路安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非公路交通标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的数据化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而擅自设置的非公路交通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存在安全隐患经维修加固仍然达不到安全设置技术标准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注销许可通知书》,相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10日内通知被许可人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1年 2月1日施行。 附件:1.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审核意见表(略) 2.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安全与管理承诺书(略) 3.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许可证(略) 4.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监督检查记录(略) 5.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注销许可通知书(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