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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接上页]


  3.删去第十一条。

  

  4.删去第十四条。

  

  5.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受检者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

  

  6.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销售者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7.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9.删去第三十六条。

  

  10.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第二十八条”。

  

  11.删去第四十二条。

  

  12.删去第四十四条。

  

  十三、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1.将第九条第三款中的“《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修改为“《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3.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农林办公室”修改为“农村工作主管部门”。

  

  十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1.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有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1.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的“农林办公室”修改为“农村工作主管部门”。

  

  2.将第九条第(六)项中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修改为“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

  

  3.删去第十二条。

  

  十六、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1.删去第六十一条中的“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2.删去第六十二条中的“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3.删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十七、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依照《北京市绿化条例》执行。”

  

  2.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3.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在森林防火期内,根据高温、干旱、大风等天气预报,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并公布本市森林高火险期。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各级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森林和林地。”

  

  十八、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1.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2.删去第四十三条中的“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

  

  十九、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机动车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将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将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通过信函或者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二十、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2.将第十八条中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北京市公路条例

  

  1.删去第二十二条。

  

  2.删去第二十三条。

  

  3.删去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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