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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厅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1-26
【实施时间】 2011-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4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若干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若干规定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以按照《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如下证明: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相应复印件;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以及相应复印件;

  

  (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四)相关工作履历证明。

  

  持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台湾地区、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留学服务的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个人工作履历证明应由考生承诺如实提供,并附考生近期免冠照片和本人签名。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可任选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的考区开放城市之一报名。报名资格通过审查的,在报名地设置的相应考场参加考试。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一律使用中文进行主观题答题,简体或繁体不限。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缴费标准,与报名考区内地考生相同。

  

  六、不予受理报名的情形和违规处理等,参照内地报考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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