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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办科技函[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20
【实施时间】 2011-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人口办科技函〔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凭证。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发证部门每3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校验。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今年,全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将组织《许可证》的校验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校验工作作为提高依法管理、依法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是人口计生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服务机构执业管理的具体措施。通过校验,对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增强服务机构的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依法服务,保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许可证》校验工作。

  

  二、严格校验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许可证》进行校验。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要及时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对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要注销《许可证》。经校验认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的服务项目,也要予以注销。

  

  三、提升服务能力。各地要以《许可证》校验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规范管理和质量控制,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以精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有关规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我委统一印制。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人口计生委将本地区所需的《许可证》及副本数量,于2月18日前报我委科学技术服务司。

  

  各地在《许可证》校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科学技术服务司联系。我委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许可证》校验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联 系 人: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服务司张明华 徐拥军

  

  电话:(010)62030608 62030604

  

  传真:(010)62030825

  

  电邮地址:gjkejisi@126.com

  

  附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征订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征订表

  

  

 单位 

许可证(张)

副本(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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