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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18
【实施时间】 2011-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加强深圳微堆操纵人员执照管理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加强深圳微堆操纵人员执照管理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4号)


  

  深圳大学:

  

  因机构改革,你单位现无法确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的有关要求,你单位应根据以下规定加强操纵人员管理。其他无法确定主管部门的研究堆可参照执行,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营运单位负责研究堆操纵人员的招聘、培训、授权、考核和再培训工作。

  

  二、营运单位负责建立操纵人员考核管理制度、制定考核标准、组织或委托组织试题命题、组织操纵人员考试。

  

  三、在首次考试前六个月,营运单位应编制《操纵人员考核管理制度》、《操纵人员考核标准》和《操纵人员培训、授权和再培训大纲》,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执行。

  

  四、营运单位应在以上文件中的重要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通知国家核安全局和相关地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并接受监督。

  

  五、营运单位负责组织研究堆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负责审查参考人员资格、考题、口试考官确定以及考核成绩确认。

  

  考评委员会应由营运单位领导、技术负责人和外单位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七人。考评委员会的人选应作为《操纵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的内容,上报我局。

  

  每次考评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不能少于五人,营运单位应负责在会议前五个工作日通知我局,由我局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监督。

  

  六、操纵人员考核工作完成后,由营运单位负责向我局提出操纵人员取换照申请。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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