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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邵占维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 前款所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本条第一款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本条第一款所称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其中,市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当事人应当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报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市人民政府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分别委托区人民政府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土地登记具体事务。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七条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宗地按份共有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拥有的份额分别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涉及房屋基本单元共有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最小单元共有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宗地共同共有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八条 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名称、地址、用途等土地登记内容变更引起的变更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因延期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产生的违约金、税费的凭证; (七)继承权公证书、析产公证书、赠与合同公证书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 (八)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