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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颁布时间】 2011-01-05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排查隐患、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指标、检查、考核、通报、奖惩等方法,督促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定期组织、研究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治理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并逐级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下达年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并进行分解量化;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整体规划,确定交通易堵塞、交通事故多发的区域,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治理;

  (四)定期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每季度汇总检查情况,并进行通报;

  (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本级政府考核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实施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并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安全责任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经常对村民、社区居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村民、居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第八条  单位所有、使用的机动车,单位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管理,其他驾驶人由村民委员会、驾驶人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

  单位应当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

  (一)对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的机动车、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二)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考核奖惩及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等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次数;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管理机构或岗位,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主管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人员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培训,并在所属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根据年度控制指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档案,对内容、形式、参与人员等情况进行登记。

  单位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对本单位专职驾驶人员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有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的专职驾驶人员、发生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专职驾驶人员,在本记分周期内进行一次专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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