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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1-27
【实施时间】 2011-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丹客运专线征迁补偿资金审核支付程序


  

  
  

沈丹客运专线征迁补偿资金审核支付程序

  (本政办发〔2011〕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6号)、《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和《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政府投资管理要求,特制定沈丹客运专线征迁补偿资金审核支付程序。

  

  一、实行沈丹客运专线补偿总预算审核制度

  

  成立由市财政局(牵头单位)、市城投公司、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组成的征迁补偿审核小组,对本溪市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征地动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提交的总补偿方案和资金预算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为:

  

  1.审核市动迁办及受市动迁办委托的县(区)政府编制的补偿办法(方案)和与其相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审查补偿方案是否按文件规定要求制定、补偿区域是否在搬迁范围、补偿标准是否严格按政府文件执行等。

  

  2.审核征迁前期工作程序和步骤。审查封户、封存房产、影像资料和各类地上附着物的清单,检查在封户期间是否违反规定办户、办房证等行为,补偿对象是否做到一户一卡一清单等。

  

  3.实地审核。由市财政局(牵头单位)、市城投公司、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组成若干个核查小组,深入实地现场抽查,核查补偿方案、补偿清单等与实物对照是否相符,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予以纠正,相应调整补偿预算。实物量核查比例不低于30%。在初步审核完成后,征迁补偿审核小组形成书面 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二、建立征迁过程监督机制

  

  在征迁补偿预算通过后,审核小组要对征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审核协议。在市动迁办对县(区)上报的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核基础上,审核小组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着重审核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扩大补偿范围和增加补偿金额的问题。

  

  2.建立监督公示制度。每户土地征用项目清单必须在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相对集中的场合进行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3.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资产评估。对征迁涉及企业资产和有争议的房产补偿由社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由被拆迁单位和拆迁单位协商选择,审计部门对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报告进行复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 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征迁补偿审核工作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由征迁补偿审核工 作组做出处理决定。

  

  三、严格征迁补偿款拨付方法

  

  各县(区)应将与当事人签好的补偿协议等有效文件装订成册,报卷给市动迁办,经市动迁办初审后报审核小组,经审核小组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审定。市城投公司按市政府主要领 导签批意见将资金拨付市动迁办,市动迁办按审核明细表将资金下拨到县(区),由县(区)将征迁补偿经 费直接打卡到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被征地农民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国土、财政、人社部门核 定后,将资金直接拨入所在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企业征迁补偿协议由市动迁办与当事人签订,经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补偿资金由市城投公司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企业。

  

  四、健全征地动迁责任追究制度和奖励机制

  

  明确各部门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征地动迁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或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尽责,未按规定对征地动迁补偿金发放进行审核、复审和抽审或无故拖欠、挤占、挪用、截留征地动迁补 偿费的相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对征迁工作中减少补偿费用、拆迁工作进展快、 成绩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可按减少补偿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充工作经费或奖励,资金经费由征迁管理 费中列支,征迁管理费控制在征迁补偿总额的3%之内。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动迁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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