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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1-01-27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通过各种方式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分析并采纳合理意见。有关意见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听取意见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听证报告、咨询论证报告、公示报告和听取意见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决策方案修改后内容变动较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重大决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听取意见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未如实将听取意见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导致决策失误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各部门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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