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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20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市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建字〔2010〕29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需经拍卖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拍卖活动。 第四条 市商务局是全市拍卖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和国资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理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公物拍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公物: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金融机构依法需要变价处理的信贷抵押、质押物品; (四)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委托拍卖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其他需要变价出售或出让的公物。 第六条 拍卖公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拍卖公物的佣金实行单向收取,拍卖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 申请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拍卖业务2年以上,工商年检和拍卖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有3名以上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有1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拍卖师; (三)注册资金和所有者权益在100万元及以上,拍卖成交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五)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按照“择优指定”的原则,对按“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考评标准附后)达到90分及以上的申请企业全部予以指定。 第十条 市政府对公物拍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有效期为2年,每2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其他市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也可以参加我市的公物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拍卖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中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为考核年度的元月中旬。 (二)审查和公示: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对照“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进行逐项审查,对考核分在90分及以上的企业名单在市政府和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和公布: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发文确定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并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