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三条 申请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公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四)拍卖企业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相关部门年度考核意见表。 第十四条 公物拍卖企业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服从市商务局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三)按规定及时向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如发现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书面告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政府撤销指定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要加大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没有获得公物拍卖资格而擅自拍卖公物的拍卖企业要严肃查处;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物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国土、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房产等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市监察局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处理公物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予以指定。 附件: 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 企业名称:(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