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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发电[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26
【实施时间】 2011-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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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查严治,消除隐患。

  1.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本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销售,由烟花爆竹原批发单位负责追回,并作退货处理。

  2.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周边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掌握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进杭的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进杭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依法处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3.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行为的整治力度。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各区、乡镇(街道)要及时排查、取缔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点,并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公安派出所要重点加强对闲置厂房和居(村)民出租房的检查,坚决制止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整治、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行为。

  4.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跨区域销售、私自进货或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发现有以上违法行为,除收缴店内全部烟花爆竹、违法所得和罚款外,同时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在5日内抄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范围;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纠力度。公安、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对春节期间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的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6.严格监管单位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级政府、各职能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加大教育宣传和检查指导力度,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储存烟花爆竹,并切实防止单位私自购买、燃放非法烟花爆竹,特别是防止私自购买礼花弹等危险等级较高的产品。

  (五)深入宣传,广泛发动。

  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要适时联合发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并会同新闻、教育等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专题教育等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特别是违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使广大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2011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正确识别非法、伪劣烟花爆竹,掌握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各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宣传,印制和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的作用,广泛宣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倡导广大市民在节日期间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同时,继续实行对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市安全监管局:85811402、85811462,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市城管执法局:96310),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线索,一经查实,即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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