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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工资指导线实施列入年检范围,对未上报实施方案的企业给予重点检查,着重检查监督劳动定额管理的标准,杜绝企业借调整工资之际增加原有劳动定额的情况,对违法支付工资的给予处罚。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依据《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评选和谐企业的必备条件,未上报方案的取消已评选称号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对未上报方案、未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未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的企业,在评选年度相关评先表优中予以否决。要将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不得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原则上不支持其评先表优。 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执行好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对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宣传一批落实工资指导线好的企业,公开曝光反面典型,促进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 6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关于工资指导线政策规定,用工资指导线来约束自己的工资增减行为,对国有企业增资超过规定而未进行申报的,一经查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三)其他县市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具体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