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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建村[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25
【实施时间】 2011-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项目年度检查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二)存在专项建设资金挪用现象。部分市县没有遵照资金申请时申报的项目建设,而是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如昌江县叉河镇,没有将专项资金用于申报项目,即镇区二纵路排水、路灯、绿化等配套建设,而是将资金用于镇政府大院绿化、硬化等景观工程建设。

  

  (三)个别项目进展进度滞后。部分项目进度缓慢,甚至个别小城镇至今仍没有动工。如陵水英州,至检查之日仍未启动项目建设,资金仍在县财政局。

  

  (四)资金使用效率较低。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有限,应用于各小城镇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检查发现,部分小城镇没有将设资金用于给排水、道路、绿化等事关小城镇发展所急需的项目,而是建设景观工程。如东方感城镇将原本用于镇区排水、路灯、绿化等建设计划的资金全部用于河边绿化,种了将近1000棵绿化树,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效果不理想。

  

  三、 下一步工作意见

  

  依据《海南省使用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的项目督查自查办法》,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做出以下意见:

  

  对配套资金不到位、挪用专项建设资金、不及时完成项目建设的市县,包括东方市、昌江县、儋州市、临高县、陵水县等7个市县的有关乡镇,2011年度不予安排本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2011年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重点投向特色旅游小镇建设。

  

  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是省政府为扶持各市县小城镇发展而下拨的专项资金。各市县政府应以此为契机,利用有限的资金加强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从资金配套、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等方面,引起重视,利用好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使资金效益的最大化,促进我省小城镇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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