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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信息中心: 根据商务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商运字〔2005〕65号)有关精神和省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目标任务,参照商务部现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在总结我省近年监测工作考核经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上下衔接、逐级考核、简化方法、突出质效、强化约束、完善机制的思路,制定了《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加强和完善对各县(区)及样本单位的考核管理。同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和《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考核管理办法》(陕商发〔2010〕112号)、《商务预报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陕商发〔2010〕395号),从即日起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推进我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运作,根据商务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商运字〔2005〕65号)有关精神和省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目标任务,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商务局,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陕西省商务信息中心。有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监测样本单位日常考核由各设区市(区)和省商务信息中心自行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 本考核采用量化计分方法。对各设区市(区)考核7个项目,分别为:样本单位数量、监测报表报送、信息泵、市场运行分析、商务预报和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送及其他工作。其中,前5个项目为基本项目,总分值100分,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送和其他工作为加分项目,相应分值为5分和3分。对省商务信息中心考核6个项目,分别为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监测报表报送、分管生产资料样本企业监测报表报送、数据督报、市场动态分析、商务预报和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送,其中前5个项目为基本项目,总分值100分,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送为加分项目,分值5分。各设区市(区)和省商务信息中心的总得分为基本得分与加分之和。 (一)对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的考核 1、样本单位数量(10分) 按照省商务厅下达的各类监测(包括:生活必需品、重点流通企业、重要生产资料、农村市场、茧丝绸行业、丝绸营销网络和百家批发市场等)样本数量,以及其他特殊监测系统的分配数量。凡完成目标任务的计10分,未按要求完成分配数量的,少1个样本单位扣1分。 各类样本自注册之日起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年11月可提出意见进行调整。 2、监测报表报送(40分) 监测报表报送考核样本单位的报表及时报送率,即按监测报表制度规定,在上报时限前实报次数与应报次数的比率。各市(区)监测报表报送得分,以各监测系统网上统计提供的及时报送率为依据,按照各监测系统样本单位所占权重,加权计算出总体及时报送率,每个百分点计0.4分。 监测上报数据在规定时限后出现错误实行扣分,发生重大差错每次扣1分。 3、信息泵(6分) 信息泵考核包括信息泵安装企业数量及信息泵数据质量。各市(区)安装信息泵的企业数达到省商务厅下达目标任务的计3分,不足按比例计分;信息泵数据质量得分为数据上传率与安装数量得分之乘积,数据上传率为实际上传次数与应传次数之比。 4、市场运行分析(25分) 市场运行分析即利用监测数据撰写的各类市场分析材料,主要包括市场综合分析、市场动态分析和黄金周市场分析。其中综合分析与动态分析分值分别为8分和12分;有黄金周的自然月考核分值分别为3分和7分,黄金周报告10分;信息质量水平5分。 (1)市场综合分析。反映月度、季度、半年、年度或其它较长时期内市场运行分析报告,报送时间:月度为报告期后12日内,季度、半年为报告期后15日内,年度为报告期后20日内。每月撰写市场综合分析达1篇以上计满分,迟报、未报不得分。 (2)市场动态分析。主要反映当地周、旬、半月等短期市场动态变化及原因分析、趋势预测。每月撰写市场动态分析达到4篇以上计满分,不足按比例计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