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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税所[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21
【实施时间】 2011-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明确相关局领导负责成立汇算清缴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掌控本单位汇算清缴整体进度、工作质量、把握难点,以及相关问题解决办法等情况。各分局科、所要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各分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班子的组成人员名单于2011年2月18日之前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统筹安排和部署好汇算清缴各项工作。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

  

  (2)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汇算清缴工作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要求、申报程序、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了解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规定;要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政策和操作性问题;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有关《》、《》、《》、《》。

  

  主管税务机关对按规定受理的纳税人涉税审批或备案事项,应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3)在汇算清缴前,各征管分局应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事先备案各环节工作,确保纳税人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各征管分局应按照沪国税所〔2010〕155号规定的综合征管软件中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系统的要求和管理权限对本市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做好清理、完善工作,确保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2.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踪纳税人申报情况,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相关的涉税事项需要报送的资料,并认真审核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予退回并限期补正;对已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审核阶段。为保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信息后,应及时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重点包括: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是否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

  

  (4)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5)对于除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外的其他各类纳税调整项目是否报送相关的文件规定和详细说明;

  

  (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其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致,是否报送相关的完税凭证和书面说明;

  

  (7)认真审核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总机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4.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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