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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发改价费[2011]002号
【颁布时间】 2011-01-14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取消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1]00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物价局、经委(商务委)、纠风办、审改办、审计局:

  

  为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联席会议集体审议,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取消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咨询费等收费(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取消收费的落实工作。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相应取消相同或类似的收费。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应切实做好取消收费及继续做好相应服务的督促工作,取消收费后,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恢复收费,同时,应结合本次涉企收费清理,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管,指导并规范其收费行为。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经委(商务委)、纠风办、审改办、审计局加强对本区域内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在治理和规范的基础上,适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取消收费的名单。

  

  四、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应会同纠风、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机关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审计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序号主管部门收费单位收费项目
1市卫生局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咨询费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证审评中心培训教材费
3胸牌注册费
4执业药师注册费
5有关药品注册申报资料邮寄费
6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费
7药品出口证明费
8市商务委上海市对外经贸服务中心进、出口许可证打印服务费
9外国人2-5年居留证明打印服务费
10代表处批件打印服务费
11上海对外经济贸易计算中心代办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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