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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顾问享受由省政府提供的一定额度的保健补贴。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在每年的招商引资工作会议上,根据顾问在上年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做出的贡献进行表彰奖励,奖金从省招商引资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顾问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顾问的联系、沟通以及回省的服务工作,由省经合局具体负责。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负责所在地顾问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顾问详细档案;及时向顾问提供有关省情信息、文件和项目资料;主动向顾问汇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对顾问来函进行答复;认真研究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并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或转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顾问座谈会,总结、交流顾问工作情况,征求顾问意见和建议,研究、落实新一年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顾问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顾问工作情况,不定期编发《顾问工作通报》,及时向省政府通报顾问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活动成果。 第二十七条 顾问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调研费、联络费、书刊资料费、印刷费、走访顾问费用、顾问保健补贴等。 第二十八条 省经合局负责顾问的选聘、联络、接待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章 顾问回省工作的接待 第二十九条 顾问受省政府邀请回省调研、考察、开会、参观、洽谈项目及开展经济、技术交流等,要安排人员陪同,跟踪服务,并及时将工作成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顾问受有关市(州)和部门邀请或自行带项目和资金回省工作的,接待工作由邀请单位或项目单位负责,工作结束后邀请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将顾问回省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第三十一条 顾问回省工作的接待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政府经济技术顾问聘任、联络、接待、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吉政发〔1998〕25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顾问工作的省内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