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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24
【实施时间】 2011-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的培训、注册、换证、晋级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于从事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工作的核查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核查人员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审查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的人员。

  核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高级审查员)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备案技术专家(以下简称技术专家)。

  第四条  核查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按本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和注册取得核查人员资质后,方可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第五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核查人员实施统一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核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承担核查人员的培训实施、注册、晋级、换证的资格申报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员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提出参加审查员培训的申请: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从事质量工作满5年。

  第七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应当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审查员培训计划,并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班申请书》(见附件1),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展审查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考试规则》(见附件2)的要求,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对申请人组织培训,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考试。考试结束,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及时将试卷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教师授课情况反馈表》(见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考场情况记录表》(见附件5)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九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注册人员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书》(见附件6);

  (二)《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质量工作年限证明。

  第十一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7)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十二条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注册,颁发审查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审查员可申请晋升高级审查员,晋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二)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10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包括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地核查以及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组织的监督检查),并担任审查组长6次以上;

  (三)每年至少参加20小时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培训;

  (四)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符合晋级条件的审查员,可向省级许可办公室或审查部申请晋级,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申请书》(见附件8);

  (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或企业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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