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市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的非重大行政决策除外。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巢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和修改全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全市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安排或者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制定城市改造与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其他依法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以按程序提出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筛选汇总,提出决策事项的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由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事项提出。重大事项的提出由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供市政府决策的方案及说明,方案和说明应包括决策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情况,并附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审查确认。由市政府办公室对事项提出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三)充分协商。确定的重大事项涉及市政府各部门的,由事项提出部门会同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商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决策。 (四)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征求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向社会公示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规模、参会代表人数,由事项提出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确定,但参会代表一般不得少于2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五)论证评估。关系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行政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举行听证的事项,事项提出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委托相关研究机构或专家学者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应论证评估而未经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决策。 (六)确定方案。事项提出部门应在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听取意见、论证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吸收合理意见,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附有说明,说明一般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专家或者相关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对论证评估意见的处理情況;决策实施后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问题应有比较方案。 |